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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8868体育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年第11期)

发布时间:2023-06-16 20:16:32 点击量:

  8868体育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从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网站获悉,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年第11期),涉及温州市鹿城区松台笑微蔬菜摊销售的姜、温州市鹿城区谢杏连蔬菜摊销售的生姜8868体育、温州市鹿城区滨江祥算食品店销售的山药等。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年第11期)

  我局发布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3年第LT003期、LT004期、LT005期LT006期)涉及我区多家生产经营企业。现将本期处置完毕的5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温州市鹿城区松台笑微蔬菜摊销售的从他人处购进的姜,购进日期为2023年3月21日,经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检验,发现其中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温州市鹿城区松台笑微蔬菜摊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05月26日作出编号为“温鹿市监处罚〔2023〕660号”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和《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处罚款3000元,上缴财政。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温州市鹿城区谢杏连蔬菜摊销售的从他人处购进的生姜,购进日期为2023年02月21日,经温州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检验,发现其中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温州市鹿城区谢杏连蔬菜摊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销售食用农产品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06月05日作出编号为“温鹿市监处字﹝2023﹞719号”的行政处罚决定: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第3款第(1)项之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 1.责令改正;2.处以罚款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2元,罚没合计3012元,上缴财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2.给予警告。

  温州市鹿城区滨江祥算食品店销售的从他人处购进的山药,购进日期为2023年03月08日,经温州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检验,发现其中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温州市鹿城区滨江祥算食品店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销售食用农产品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06月02日作出编号为“温鹿市监处字﹝2023﹞710号”的行政处罚决定: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第3款第(1)项之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 1.责令改正;2.处以罚款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4元,罚没合计3014元,上缴财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8868体育8868体育,对当事人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2.给予警告。

  温州瓯惠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从他人处购进的生姜,购进日期为2023年03月09日,经温州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检验,发现其中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温州瓯惠食品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8868体育,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销售食用农产品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06月05日作出编号为“温鹿市监处字﹝2023﹞722号”的行政处罚决定: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第3款第(1)项之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 1.责令改正;2.处以罚款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0元8868体育,罚没合计3020元,上缴财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2.给予警告。

  温州市鹿城区滨江良健农产品店销售的从他人处购进的生姜,购进日期为2023年03月09日,经温州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检验,发现其中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温州市鹿城区滨江良健农产品店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销售食用农产品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06月02日作出编号为“温鹿市监处字﹝2023﹞711号”的行政处罚决定: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第3款第(1)项之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 1.责令改正;2.处以罚款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4元,罚没合计3024元,上缴财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2.给予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