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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at365·体育官网关于开展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和示范农民合作社培育工作的实施意见(暂行)

发布时间:2024-09-03 00:34:50 点击量:

  beat365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办、国办《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农业农村部印发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高质量发展规划(2020-2022年)》,以及常州市委、市政府《关于扎实做好2020年“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市重点培育100家示范家庭农场和100家示范农民合作社(以下简称“双百”示范主体),进一步提升全市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的发展水平,推动全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现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就组织培育“双百”示范主体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近年来,我市通过出台支持政策、加大资金投入、加强工作指导、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等措施,大力发展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整体呈现出数量快速增长、发展质量不断提升、带动效果日益增强、引领作用持续显现的发展态势。但同时,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仍然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经营规模偏小、集约化水平不高、产业链条不完整、经营理念不够先进等问题依然存在。因此,培育“双百”示范主体,以点带面,充分发挥示范典型的引领作用,有利于不断提升我市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的运行水平和发展实力,探索出一条符合我市实际的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之路,使其真正成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中坚力量,为构建农业农村新动能、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助力乡村全面振兴发挥积极作用。

  (一)指导思想。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落实新发展理念,聚焦规范提质发展,强化示范引领,健全指导服务机制,完善政策支持体系,培育一大批规模适度、生产集约、管理先进、效益明显的家庭农场,不断增强农民合作社经济实力、发展活力和带动能力,为促进我市乡村全面振兴、率先基本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经过几年的培育,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和示范农民合作社培育体系基本健全,全市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蓬勃发展,家庭农场的生产和经营能力得到巩固,农民合作社的服务能力和带动效应显著增强,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运行水平、经营效益和竞争能力进一步提升,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初步构建。

  “双百”示范主体由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自愿申报,经各级主管部门逐级审核把关后,将符合条件的列入示范名录进行重点培育。具体程序如下:

  (一)自愿申报。申报“双百”示范的主体,向所在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家庭农场资料包括: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申报表、从业人员户口本和身份证复印件、经营场所证明、营业执照或农业农村部门认定文件复印件、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上一年度财务收支记录簿复印件,以及相关奖励证书复印件等。农民合作社资料包括:示范农民合作社认定申报表、营业执照以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上年度合作社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盈余分配表)、行业许可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复印件、名优农产品和“二品一标”认定证书复印件、其它奖励证书复印件等。

  (二)逐级审核。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的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将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签署意见后,报辖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辖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收到镇(街道)提交的申报材料后,对照《常州市示范家庭农场和示范农民合作社认定办法》(附件1)的认定标准,对申报主体评分,将评分90分以上提出推荐意见,连同申报材料、评分表和认定汇总表于规定时间内,在每年的3月30日前,行文上报常州市农业农村局。2020年上报时间为6月30日前。

  (三)市级复核。市农业农村局对申报材料进行最终的复核,形成是否列入培育对象的意见。

  (四)网站公示。市农业农村局党组会议讨论通过市“双百”示范主体候选名单,并通过本局网站或相关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的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有异议的,由辖市、区农业农村局进行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五)建立名录。经公示无异议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获得常州市示范家庭农场和示范农民合作社称号,并发文公布。常州市农业农村局每年5月份向社会发布“双百”示范主体名录。

  (六)重点培育。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对照认定标准,抓实对培育对象的规范指导服务,尤其是针对扣分项进行查漏补缺,引导“双百”示范主体健康、规范发展。

  1.加强组织领导。各辖市、区要充分认识“双百”示范主体培育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将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目标任务,建立“双百”示范主体辅导员挂钩制度,指导本地区“双百”示范主体围绕进一步提升服务能力beat365·体育官网、提高生产质量和经营效益、增强市场竞争力等方面,制定好自身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任务。要通过举办专项业务培训、开展观摩交流等活动,提升家庭农场主、合作社理事长的整体素质,打牢发展基础。

  2.聚集政策扶持。一是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对当年新认定的“双百”示范主体,给予一定的奖补资金。市级以上现代农业发展项目资金向“双百”示范主体倾斜,并优先支持“双百”示范主体开展冷链建设,置办农产品保鲜冷藏设备设施。二是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协调有贷款意向、符合条件的“双百”示范主体落实银行贷款,同时享受贴息优惠政策。对符合用地条件的,配合有关部门办理设施农业用地相关手续。“双百”示范主体优先参加各类农产品宣传、推介、展示、展销等活动,优先参加国家、省、市各类培训活动。

  3.强化监测评价。建立动态监测制度,由各辖市、区农业农村局对“双百”示范主体进行跟踪监测、现场核查,对监测不合格或没有报送监测材料的,填写《建议取消示范家庭农场(示范农民合作社)称号汇总表》,与“双百”示范主体推荐意见同步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复核后,取消其示范资格,并从“双百”示范名录中删除,且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示范家庭农场和示范农民合作社(以下简称“双百”示范主体)认定对象,原则上为市域范围内的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机、种养结合等县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和示范农民合作社。

  申报示范家庭农场,原则上农场主为本市居民,且已经纳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管理,并符合以下标准:

  1.1家庭农场经营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1分)。农场从业人员主要为家庭成员(1分),常年雇工数不超过3人(劳动密集型家庭农场可适当放宽)(1分)。

  1.2自有土地有承包经营权登记证书(1分),流转土地有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2分),流转期不少于5年(2分),并经当地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备案(2分)。

  1.3经营的土地相对集中连片、规模适度,种养规模原则上分别为:从事单一产业的,粮食种植面积150-600亩,露天蔬菜种植面积10-100亩,露天果品、茶叶和花卉种植面积20-200亩,大棚设施栽培种植面积5-50亩,肉禽养殖年出栏2万-10万羽,蛋禽养殖存栏2千-2万羽,生猪养殖年出栏200-1000头,肉羊养殖年出栏100-1000只,水产养殖面积50-200亩。从事多种产业的,主导产业规模不低于上述其单一产业规模下限的70%、不超过上述其单一产业规模上限的70%。从事其他未及的特色农业产业的,年产值不低于30万元且土地经营面积不超过50亩。(5分)

  2.1有基本的办公设施和场所(2分),办公场所醒目位置挂有家庭农场标识牌(2分)。

  2.2家庭农场“三簿”齐全,详细记载家庭农场每年度生产销售(5分)、财务收支(5分)以及培训(3分)等基本情况。

  2.3有健全的财务管理与核算制度(2分),有专职或兼职财务管理人员(5分),按照个体工商户的要求规范财务管理(5分),能真实反映农场生产经营状况。

  2.4家庭农场经营收入稳定,农场经营收入占家庭总收入的70%以上(1分)。

  3.1农场主具有相当于初中及以上学历(1分),熟悉有关的农业政策法规,有能力运用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并配备了较为先进的生产技术装备,或以互助、购买等方式获取较高水平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生产经营水平较高(2分)。

  3.2生产设施装备基本配套齐全,具备必需的贮藏、初加工、整理、农机存放等附属生产设施(2分)。粮食种植类家庭农场基本实现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养殖类家庭农场配备了与其生产能力相匹配的标准化生产设备(5分);具有较强的动植物疫病防控和农业抗灾能力,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5分)。

  3.3粮食种植类家庭农场的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5%以上;畜禽养殖类家庭农场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有标准化养殖场和完善的粪污处理设施;水产养殖类家庭农场养殖用水达标排放;种养结合型家庭农场采用循环农业生产模式。(10分)

  4.1达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有符合实际的生产控制措施和技术操作规程(10分);

  4.2实行标准化生产,建立农业投入品进出台账,定期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检测(5分),并配合职能部门的抽检(5分),产品质量可追溯(5分);

  5.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农场,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推荐(附加分:10分):

  5.2家庭农场生产的农产品获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认证(2分);位于江苏省绿色优质农产品基地或常州市绿色蔬菜产业基地内的(1分)。

  5.4开展农场特色农产品网上宣传和推介、销售活动,开展农超对接和直营配送等相关电子商务活动,农产品网上年销售额达20万元以上。(1分)

  5.6家庭农场主有种养方面的专业技能证书,有较高的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和农机应用水平。(1分)

  申报示范农民合作社,应该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被列入当年度江苏省政府优先扶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录,并符合以下标准:

  1.1依照法律进行设立登记,正常运行2年以上(1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1分)。

  1.2有固定办公场所,基本办公设施,在合作社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张挂营业执照(1分),在场所外面悬挂注册登记名称的标志牌(1分),相关制度健全,包括组织机构、议事决策、财务管理、社员管理、生产经营、社务公开等(6分)。

  1.3按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进行公示,不存在经营异常情况(5分)。

  2.1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或执行监事)等组织机构健全,运转有效(3分)。

  2.2每年至少召开1次成员(代表)大会(1分),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1分),所有出席成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1分)。

  2.3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理事会(1分)、一次监事会(1分),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1分),所有出席成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1分)。

  2.4社务监督机构健全,监事会对合作社日常财务管理状况进行审核监督(1分)。合作社实行社务公开,财务报表按季度向成员公布,接受成员监督,切实做到民主监督(3分)。

  3.1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按照财政部制定的农民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有完整的会计资料(3分)。财务会计人员不兼任监事(1分)。

  3.2合作社财务凭证填写内容真实,科目准确,审核完整,装订规范(3分);每年年底向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报送财务和会计报表,主动接受指导和监督(2分)。

  3.3规范使用合作社财务管理软件(3分),成员账户健全,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记录准确清楚(4分)。财政补助、各种社会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每个成员,记录在成员账户(3分)。

  3.4可分配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3分)

  3.5合作社承担财政扶持项目建设的,在办公场所或项目地点建立公示牌,注明项目的建设内容、投资总额、财政扶持资金、建设指导单位等情况。(3分)

  (1)农民合作社固定资产:农业生产类(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种养结合等)50万元以上,农业服务类(包括农机、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服务等)100万元以上,资产富民类(包括富民、劳务、民宿、休闲观光等)200万元以上。(2分)

  (2)农民合作社年经营收入:农业生产类(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种养结合等)100万元以上,农业服务类(包括农机、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服务等)100万元以上,资产富民类(包括富民、劳务、民宿、休闲观光等)500万元以上。(2分)

  (3)农民合作社经营面积或规模的下限原则上分别为:农业生产类(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种养结合等),粮油种植800亩,露天蔬菜150亩,露天果品、茶叶和花卉种植面积300亩,大棚设施栽培50亩,肉禽养殖年出栏10万羽,蛋禽养殖存栏30万羽,生猪年出栏量1000头,肉羊养殖年出栏1000只,水产养殖400亩(工厂化养殖1500㎡),种养结合类主要产业规模达到上述其产业规模的70%(特种种植、特种养殖面积可适当放宽)。农业服务类(包括农机、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服务等),拥有各类农机具30台(套),或年作业服务面积3000亩。资产富民类(包括富民、劳务、民宿、休闲观光等),经营面积1000㎡(特种行业可适当放宽)(2分)。

  4.2实行标准化生产(2分),有生产技术操作规范(2分),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采集、留存生产记录、购销记录等生产经营信息(2分)。

  4.3产品获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认证,并在有效期内(农业服务类和资产富民类合作社可直接得分)。(2分)

  4.4合作社拥有注册商标或有共用商标的授权(农业服务类和资产富民类合作社可直接得分)。(2分)

  5.1为成员开展统一服务,实行统一采购供应(1分)、统一技术服务(1分)、统一储运服务(1分)、统一产品营销(1分)、统一产品认证(1分)和统一技术培训(1分)等;

  5.2开展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和社会化服务,带动农户发展规模经营,统一采购供应农业投入品比例达到40%以上(4分);统一销售农产品或组织服务收入比例达到30%以上(4分)。

  5.3合作社全年组织成员培训2次以上且成员参加比例达到60%以上。(1分)

  6.1合作社制定档案管理制度(1分),配有专门档案柜或设置专门档案用房(1分);并有专人负责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工作(1分)。

  6.2会计档案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对会计档案的管理,做到完整无缺beat365·体育官网、存放有序、方便查找并达到档案部门档案工作规范等级。(2分)

  7.1合作社销售、盈余、成员收入增长明显(1分),近三年平均增长5%以上(2分)。

  7.2合作社对当地产业发展带动力强,在新品种(1分)、新技术(1分)、新机具(1分)引进推广方面发挥带头作用。

  7.3合作社对周边非成员农户有一定的带动能力,与非成员的交易量(额)达到总交易量(额)的10%以上。(2分)

  7.4合作社无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不良记录,公众评价认可度较高。(2分)

  8.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民合作社,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推荐(附加分:10分):

  8.2合作社开展农商对接、农批零对接、农超对接、农校对接、连锁经营、物流配送、农业物联网和网上交易等现代营销模式,在城市社区设立直销店、专卖店和体验店。(1分)

  8.3合作社发展电子商务,积极参与产品展示、推介、交流活动,合理利用网络信息资源,农产品网上销售额50万以上的。(1分)

  8.7合作社从事休闲观光、乡村旅游、养生养老、创意农业、农耕体验等新业态。(1分)

  8.9合作社获得各县级以上党委政府表彰的(1分),理事长或成员受过县(区)级以上党委政府表彰的(1分)。

  常州市农业农村局对“双百”示范主体实行动态管理。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出现下列情况的,取消其示范称号:

  6.拒绝监督检查和例行抽检,检出禁用农(兽)药的;对上年度以来出现农产品质量抽检不合格,且限期整改不到位;未实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的;

  本农场承诺:无严重失信行为,所提供的申报材料真实可靠。如违背以上承诺,本农场愿意承担相关责任。

  本合作社承诺:无严重失信行为,所提供的申报材料真实可靠。如违背以上承诺,本社愿意承担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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